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第11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采取由地税部门代收的办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地税机关现行税收入库级次界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市辖单位按上年度在职平均人数1.5%,县、区辖单位按2%)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自治区直属,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市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二、征收管理
(一)年审制度
1.保障金按年度定期征收。每年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办理年审手续,逾期不报送或不办理年审手续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2.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数额,给用人单位出具年审意见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抄送地税部门,作为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的依据。
(二)入帐管理方式
1.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属地征收原则。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保障金专用票据。
2.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社字[1998]14号)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按地税现行税收入库管理渠道运行,市级及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统一转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保障金过渡账户,然后集中从过渡户全额转入市财政保障金专户。合浦县保障金由县地税局代收,并转入县财政保障金专户。
4.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所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分别核定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一次性返还给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