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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十)因养殖方式不同而造成使用功能交叉的同一养殖水域,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十一)航道及渔业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集中式排污区等具有特殊功能的水域不得发放养殖证。
  (十二)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发证程序按农渔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养殖证载明以下内容: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品种;养殖证有效期限;年审纪录;养殖证编号等。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三)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淡水池塘30年、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水域,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十四)有争议的水域,在其权属未依法明确前,一律不发养殖证。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局要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在养殖规划区内无证从事水产养殖的生产者,其养殖符合养殖规划容量、养殖类型和养殖方式要求的,给其补办养殖证;对在非养殖规划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责令其停止养殖生产活动,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不服从养殖管理,劝告无效的,依照《渔业法》四十条等规定给予处罚。各县(市)区要通过加强渔业执法推动养殖证的核发工作,强化养殖管理,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养殖业发展。
  五、加强对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水域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加快推进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国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这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由于水域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管辖范围内水域养殖证核发工作;县(市)区水产畜牧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养殖证核发的具体工作。
  六、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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