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域养殖管理,维护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
《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我市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根据
《渔业法》第
十一条规定,水域养殖证是水产养殖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合法凭证和判断养殖使用功能的依据;水域养殖证制度是一项法定的基本渔业制度,是稳定和完善养殖经营管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基础,是维护水产养殖者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市水域养殖证的发证工作明显滞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紧迫感,统一思想认识,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将加快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一个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编制水域养殖规划
科学的养殖规划,是实现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建立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局要成立水域养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组织编制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管辖范围内宜渔水域使用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农渔发[2002]5号文件附件1《〈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附件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以促进水域科学合理利用和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农业、国土、水利、环保功能区划以及我市的实际需要,本着科学规划,长远发展、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编制管辖范围内水域养殖规划。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局编制的养殖规划,在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水产畜牧局备案。市级的养殖规划,在县级的规划基础上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