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阶段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6月19日。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及经济调节措施和应对紧急事件的预案的制定,在此期间,市、县(区)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抓紧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工作。
  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从6月20日9∶00起,全市各级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市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市治超工作协调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察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市治超工作协调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市人民政府召开总结大会对全市治超工作进行总结,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四、政策和要求
  (一)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分装)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超限超载车辆或带有超限超载行为的其他违法车辆收费、罚款放行,交通、公路部门主要查处超限超载情形第(1)至(5)项、公安部门重点查处第(6)项情形,严格按照“五不准”规范执行行为;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到位后须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的执法人员签字始得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且无二次装载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卸载(分装)和处罚,否则按公路“三乱”从重查处。
  (二)抓紧建立治超检测站点。市(县)、区根据卸载(分装)工作需要,按照“随时增减,可移动,便于卸载(分装)”的原则,主要依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岑溪市、藤县等8个交通稽查站点来选定治超站点,报自治区交通厅审定后,由自治区交通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临时设立的卸载(分装)检测点,可以先行操作,并尽快履行报批手续。
  (三)超载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车主或司机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或分装,也可以雇人卸载或分装。需提供协助卸载(分装)和保管货物的,其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或分装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分装)车号、时间及卸载(分装)前后载质量和总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卸载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自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仍不运走的,经财政、价格部门核准后,执法部门可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