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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车辆公告2次以上,视该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车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予以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资格;对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2次以上违法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员,也要进行相应的驾照扣分处罚。
  在集中治理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潜在的隐形损害,一律不得收取公路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明显或直接损坏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收取公路赔偿。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源头治理。
  (1)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梧州公路局从2004年6月10日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市、县(区)发改委、公安、交通、公路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牌证发放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创造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有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办理车辆吨位恢复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标准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监局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新车入户严格按标准把好车辆吨位标注关,坚决杜绝“大吨小标”车辆入户。
  (3)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局、经委、质监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采取联合行动集中治理。各县(市)、区也要按本方案要求对本辖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私自改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恢复原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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