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体诊所和其他人员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并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执行b超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开除公职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辖区内妊娠药品销售部门监管不力,终止妊娠药品流通泛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4)凡是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孕妇,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对其作出三年内禁止生育的决定。
五、建立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政策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的优惠政策,使女孩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相应的利益导向机制。实施“五保村建设与建立完善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一体化工程”,把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纳入五保村建设范围,与五保户一起实行集体供养,实行奖励和扶持。
(二)已开展新型农村医疗的县(市)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父母及孩子免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父母及孩子住院报销比例比一般对象分别提高30%和20%。
(三)落实农村独生子女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满18周岁止每人每年保健费120元,统一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四)农村独生子女中考加10分,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加7分。
(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市下岗失业职工要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六)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以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为资金来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基金,帮助农村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问题;帮助辍学女孩重返校园,救助贫困母亲,在就医、就学上提供帮助,切实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六、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