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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若干决定

  (5)凡非婚怀孕的,一经发现,坚决采取补救措施。
  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获得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禁止个体诊所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
  (2)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自行配制终止妊娠药品。
  (3)严格管理终止妊娠药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物时,应审验相关证明,确定不是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由医护人员指导并监护使用,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如实登记、上报。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使用记录,每半年将有关数据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口计生委。
  4、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1)孕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如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负责接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填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单》,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孕妇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婴儿出生死亡的,由接生的医务人员或主管抢救的医生在7个工作日内填报《病人死亡通知卡》给本院(站)医务科(办公室)和孕妇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如不按要求填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单》和《病人死亡报告卡》的,对接生的医务人员或主管抢救的医生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免去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职务。
  5、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追究制度。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一次性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凡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发现施行一例,即开除直接责任人公职或无条件解聘;发现两例,依法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并依法免去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发现三例以上(含三例),依法免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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