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凡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且严重失调的县(市)区、乡镇,对其党政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在提拔任用、晋升工资、评先评优等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在评先评优、“三文明”奖励等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为防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提供制度保障。
1、b超管理制度。
(1)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先由符合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实施机构3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集体审核,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2)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登记备案。对正常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由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的医生,根据《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及孕妇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b超检查。
(3)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2、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已婚育龄妇女正常妊娠14周以上,属计划外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审批后到指定的具有终止妊娠手术执业许可资格的机构施行。属政策内怀孕并已领取生育证,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审查,报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出具《准予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孕妇持此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到指定机构施行手术。
(2)具有终止妊娠手术执业许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对正常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要在手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结婚证、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凡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中止施行,并将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凡是对正常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除急诊外,须经计生干部、医生、孕妇本人三方签字方能进行。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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