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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若干决定

  (九)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主动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妇联等部门有关男女比例的数据、资料,并定期综合分析其发展趋势。建立和实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情况通报制度。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对终止妊娠药物的严格管理、监督制度,并定期检查。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单位,要真实记录购进、监护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有关情况,定期将统计数据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个体诊所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配制和购销终止妊娠药品。严禁终止妊娠药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定期对药品市场和药品销售单位、个体诊所等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彻底清理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市场,并对违法购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妇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妇女和儿童事业的发展。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大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大力营造男女平等的文化氛围。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积极推动引进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或开展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帮助她们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促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开展的保障机制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一项具有复杂性、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等突出特点的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这一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一)全面实行孕情跟踪责任制。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包干和孕情跟踪管理责任制,做到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和村(社区)干部都有责任对象,对一般监测对象实行一季“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对重点监测对象实行“一月一随访一报告”制度。对孕情信息进行严格登记和上报,对在随访服务过程中发现非法终止妊娠、不明原因的胎儿消失、超预产期却不知孩子去向且无证据证明孩子死亡等异常现象的,要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及时报告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要把落实孕情跟踪责任制情况与提拔任用、晋升工资、各种补助、“三文明”奖等挂钩,凡发现孕情跟踪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计划外生育或擅自终止妊娠的,不能参与年度的评先评优;对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市、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分管领导,乡镇(街道)的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要参加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互相协作,内外并举,联防联治,形成区域协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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