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部门:支持和配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治理,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溺弃、虐待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在办理户口性质变更、迁入户口和收养孩子户口以及暂住户口时,应当核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计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数据、资料。依法查处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五)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加强对弃婴的抚养安置。在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中,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增加村(居)委会中女干部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在城乡社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改善社区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意识。改革殡葬制度和传统继承方式,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建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期互通信息的机制。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村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加强妇女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及职工奖励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积极探索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包括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七)农业部门:制定农村、农业政策措施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动员农村女孩接受义务教育,提倡移风易俗。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妇女的农技水平。适当安排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维护妇女的合法承包权益。鼓励农村妇女外出打工、就业,实现劳动力转移。鼓励乡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招聘、雇佣女工,做到男女同工同酬。
(八)卫生部门: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包括b超和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严格操作。严格管理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卫生系统b超操作医务人员,并加强逐级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对医疗保健机构定期进行专项治理和整顿,严惩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在接收孕产妇时,要查验其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加强对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与整顿,坚决打击非法取环、非法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测和回访、终止妊娠以及生殖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每月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如实反馈婴儿出生(死亡)和四种手术情况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