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单位自收到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应在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如期将应缴款项拨转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保障金收入专户,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月如数上缴到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专项管理。
(三)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仍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市本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缴(除税务机构代收外),市劳动监察部门配合。各县(市、区)管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特殊困难需缓交或减免的,可由缴费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把做好2005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当作促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级党政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求真务实的态度和深厚的感情,旗帜鲜明地贯彻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努力提高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通过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残疾人的就业;通过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强社会帮助残疾人就业意识,促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展开。
(二)各单位要依法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特别是市直和县(市、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家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做到率先垂范,坚决执行。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每年度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严格把关。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不予通过每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并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各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下属单位和行业内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2005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