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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三)《梧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区行政区划内的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部(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金额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梧机关事业单位,继续由原征收单位[市、县(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收缴。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时间和缴纳标准
  (一)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时间从2005年1月起至12月止,共12个月。
  (二)市本级和城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的比例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2005年梧州年鉴》中的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4年我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13465元。
  (三)各县(市)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的比例2%-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各县(市)200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以本县(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办法
  (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各单位应如实报送本单位2005年在岗职工人数和已安置残疾人数,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标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属于在市税务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同时抄送到市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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