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梧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梧政发[1998]4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进行,并对历年未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实行追缴。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和缴纳对象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
六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第
九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金额按照年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一)在县(市)、乡(镇)的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2%;(二)在自治区辖市的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