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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查处整治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1、对经营规范较大、且对当地经济发展的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无照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补办营业执照,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予以取缔。
  2、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予以取缔。
  3、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5、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做到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六、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积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整治行动,加强对无照经营的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氛围。
  2、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违法对无照经营收取费用,不得以罚代管,更不得包庇纵容、徇私舞弊、充当违法经营的保护伞。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精简、规范的要求,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实行限时审批。对需要多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为企业和经营者办证办照提供方便,从根本上遏制无照经营行为的产生。
  4、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从今年2月5日至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部门职责,制订具体实施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并抽调专门执法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成果,于2004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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