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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4.申请设立屠宰厂、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分别向市、县城建、土地等管理部门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5.屠宰厂、场(点)建成竣工后,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内组织畜牧、卫生、城建、环保、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核发家畜定点屠宰标志,同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四)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拟设立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
  四、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制作、编号
  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由自治区商务厅指定生产厂家制作。
  为了有利于加强管理,《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编号仍按原自治区贸易厅1998年6月11日印发的《关于核发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的通知》(桂贸综[1998]22号)规定执行。部分市、县由于行政区的变动,标志编号作了相应调整(见附件3)。
  五、家畜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
  为规范家畜屠宰证、章、标志的管理,仍按原自治区贸易厅1998年5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家畜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贸综[1998]018号)规定执行。原自治区审批核发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六、严格执法程序
  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原国内贸易局颁布的《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各地商务(经贸)部门在执法中,必须严格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开展执法。各项执法文书仍按现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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