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原则
1.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
2.审批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点)时,要依照
《条例》第
九条第一款:“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5]52号通知规定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布局和数量限制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的条件
1.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应当依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条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2)的规定进行审查确定。
2.凡申请设立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区辖市市区必须达到机械化屠宰,县及县级市达到半机械化屠宰,有条件的乡、镇也要推行半机械化屠宰,一般乡镇达到有轨道吊宰“三不落地”和卫生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
(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的程序
1.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
《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卫生、城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先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和设置的条件进行审查,商务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3.凡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点)的申请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同意设立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