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经贸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行了修正,并于2004年6月3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后的
《条例》,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
《条例》的贯彻实施
家畜定点屠宰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肉食品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家畜屠宰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当作一项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本着求真务实,转变作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要求,精心实施。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环保、城建、劳动、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按照
《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依法行政
为更好地履行
《条例》赋予的家畜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充实现有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县以上商务(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抓好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行政。
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