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我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2004年6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关于
调整国内外贸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的复函》(国标委农轻函[2004]19号),明确商务部为国内贸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为推进我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贯彻实施新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根据《
商务部关于加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297号)和《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商建发[2004]3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我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是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区国内贸易标准化水平很低,不能适应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是当前我区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给予标准化工作必要的资金支持,争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标准化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并于8月31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二)重点抓好国内贸易标准化的调查摸底工作。各市商务局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现状作深入调查分析,对涉及国内贸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地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现行地方标准,要从市场适用性、技术水平、质量、范围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地方性标准的设立和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标准作出评估。在开展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取得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各市商务局请在9月底前完成地方标准摸底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