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优化民营企业用人环境。民营企业充分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主引进聘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到民营企业就业,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档案管理、户籍管理、职称等职业资格评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由市人事局、公安局、教育局具体协调落实。
(二十四)鼓励和保护平等竞争。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行为,严禁无序竞争和不平等竞争。严禁搞行业垄断,企业经营需要用电、用水、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等物资,一律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等名义,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销物资。
(二十五)切实保障合法权益。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合法权益。严禁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确保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按照《玉林市对重点联系企业实行规范检查收费罚款的暂行办法》(市工战指发[2004]3号)的规定,规范对企业的检查收费,不准任何形式的摊派及强制性订阅各类报刊等;不得强行要求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入各种商会、协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培训、评比、竞赛、考察等活动;不准推诿刁难、吃拿卡要;不准无故停电、断水。
设立市企业投诉督查中心,由市委、市政府授权,市监察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运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受理民营企业投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对重大投诉问题,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处损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
(二十六)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评议活动。每年由市纪委牵头,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组成评议小组,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等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评议较差的部门,要对其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查实,确属服务工作较差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属于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七)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数据每季度在媒体上公布,年终总结评比。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纳税额、安排就业人数等主要指标和依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性民营企业50强、十佳民营企业家评比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50强的民营企业列入全市重点扶持企业。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工商、税务、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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