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从2004年起,年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入市或各县(市)区本级库1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的增加额部分分档给予贡献奖:年税收入本级库1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30%;年税收入本级库5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35%;年税收入本级库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40%。贡献奖从2004年起一定三年,奖金由企业税收入本级库的同级财政支付。
五、实施用地优惠
(十四)对民营企业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进园入区发展,对进入市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设立的工业园的民营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土地价优惠,土地出让金按成本价确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在法定期限内先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首期出让金,余下部分可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二到五年的缓缴期。
鼓励各县(市)区条件许可的中心镇,集中一定的土地,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园,通过统一规划、建设,按成本价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发展场地。
鼓励城镇周边或高等级公路沿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通过吸纳村民投资参股等形式,集中建设富民小区,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等,出租给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生产经营。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引导发展民营企业。属于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免缴土地补偿费;采取协议出让的,出让金可按成本价确定,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属开发农村集体未利用土地的,可采取租赁、入股经营等方式用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
六、给予融资信贷支持
(十六)设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由市财政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发起筹建。市财政从2005年起,每年从财政可支配收入中按1%的比例提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逐步过渡为商业性担保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要占其担保总额的70%以上。
(十七)加强并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评定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金融部门可根据信用等级对经营前景、资产和信用状况良好的强优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