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使用证明,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扶持发展鼓励类产业和领域
(八)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鼓励科研院所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在其转制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企业净资产中划出15%的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给企业创办人和技术骨干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九)鼓励发展优势传统支柱产业。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机械、食品罐头、陶瓷、中药、建材、冶炼、林化、服装、皮革、工艺编织等优势传统产业。
民营企业从事配套大企业、大集团,享受配套大企业的相关政策,在用电、用水、融资、土地等方面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或资本运作组建企业集团,年产值达亿元以上,市从工业发展基金中拿出50万元用于技术进步扶持。
民营企业和私人资本从事农业开发及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运和营销业,享受市农业企业相关政策,在用地上给予优惠;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帮助申请广西区内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在玉林市政府及其部门主管的收费亭(站)停收路桥费。
(十)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凡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流通型民营企业,以及进入各类园区、注册资本达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的奖励。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十一)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的民营企业,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新办民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接收、安排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减免的有关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等费用(工本费除外),免收地方性行政管理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