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放开投资经营领域
(一)取消对民营资本的投资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
(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民营资本可以通过竞标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站场、供水、供电、园林绿化、公共信息网络、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积极推进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娱乐等领域的改革,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形成产业化经营。
(三)鼓励民营企业、私人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或集体企业,可享受有关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使用、税费等国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并视同新办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扶持;原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前办理的各项专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可在改制后继续使用,相关部门应给予年检。民营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企业并投资对其改造、扩建的,也按本规定给予优惠扶持。
二、放宽投资经营资格限制
(四)放宽投资人资格,鼓励外地人员到我市投资创业。放宽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条件,国内居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个体、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五)放宽前置审批。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需要特别审批的特种行业,要公开设立条件,向社会挂牌公示,由主管职能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对暂时未能核发前置审批许可证或资格证的生产性项目,除重污染项目外,可在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凭前置审批机关出具同意立项的意见书,核发一年期的筹建营业执照,等前置审批完备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
(六)放宽注册资本限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允许其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以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凡自然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放宽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