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的农产品新加工项目临时占用土地,且不破坏土地耕作层又已落实复垦措施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
(4)对自治区、市级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占用的非农建设用地,有关费用要从低收取;对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在依法用地的前提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本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内建设生产性基础设施,属于城镇规划外的非永久建筑物、构筑物,不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免收非农建设用地费;属永久性建设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符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免税规定的,财政部门免征耕地占用税。
(6)对利用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7)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生产用地,在不改变耕作土层的条件下,均属农业用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1)各部门每年的部门预算都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编制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专项投资计划,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投资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实施。
(2)从2004年起,市、县两级财政通过年初部门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贴息。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实施。
(3)每年市、县财政安排一定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科研、技术引进、信息网络、培训、示范和推广等,以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加工业。
(4)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申报立项、投入和竣工验收制度。由市、县(市)财政和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择优扶持。财政资金投入的环节是基础设施建设,不能用于流动资金。财政扶持项目竣工后,由市、县(市)财政和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4、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