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政策
(1)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所得,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
(3)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给予优先办理退(免)税。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方面,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抵扣率提高到13%,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赋。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先进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可以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8)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不论原有企业、新建或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和免收设施费、负荷费。
(10)新办的高新技术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规模部分,享受新企业的优惠政策。
2、土地使用政策
(1)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市场方式出让土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占用的耕地由其自行开垦补充,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达到数量、质量相当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