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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若干规定

  4、社会保障处置。企业改制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障的,改制时必须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如需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应补缴欠费,企业改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的年限,确定其相应退休待遇。
  5、企业改制后有关问题的协调。国有企业改制后,已成为“无主管部门”企业,对改制后企业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涉及劳资纠纷问题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员工福利问题的由同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涉及生产发展的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三)人员安置资金来源。
  企业改制时支付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缴交社会保障费等各项费用,企业有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从净资产出让和变现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或无净资产的,用以下办法筹措解决:
  1、辖区内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收入、处置资产收入、投资收益中统筹。
  2、企业国有住房产权等非经营性资产抵偿。
  3、国有企业房改资金统筹。
  4、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含土地出让金)中统筹。
  5、同级财政安排补充。
  (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净资产不足或无净资产以抵扣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可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以等额土地资产补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后返。
  2、企业重组改制的同时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原使用的工业用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或减收各种费用。
  3、企业改制或重组上市时,涉及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城管、车辆、供水、供气等权属变更的,有关部门只按变更名称收费。
  4、企业改制时,土地和房产权属不清需补办或完善有关手续的,视以下情况收取费用:属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有收费决定权的,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最低标准的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国有企业改制后与职工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免收鉴证费。
  五、减债盘活存量资产
  (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与债权人协商:
  1、若干家企业债务捆绑与债权人协商偿债;
  2、单一企业与多个债权人协商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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