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权定价管理。向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进行;除采用划拨方式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政策措施
(一)资产处置。
1、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和拍卖,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确认核准或审批。对国有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2、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费用,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3、国有资产出让收益和投资收益优先用于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费用如欠发工资、医药费、职工集资款等;剩余部分收益列入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其他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或转移投资其它优势企业和重点企业。
(二)人员安置。
1、做好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给予经济性补偿金。对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县(市)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以下情况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发给经济补偿金:⑴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⑵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⑶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⑷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
2、改制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和医疗费用,可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变现,交社保机构,并由社保机构与离岗退养职工签订协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离岗退养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仍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用。离岗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由社保机构按当地失业救济标准发给生活费。
3、离退休人员处置。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时,离退休职工与改制企业完全脱钩,统一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由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按每人1万元标准缴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费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