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加快玉林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我市企业国有产权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深化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以重组、改制为重点突破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体制创新,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原则。
1、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鼓励外资、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2、坚持分类指导,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积极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
3、坚持企业有发展、职工合法权益有保障、债务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安置职工,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努力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三)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到2005年,基本完成我市国有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体制和制度上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和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采取引进外国资本、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整体购买或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组建新的外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或混合经济的股份制企业。
(二)由企业经营者(经营班子)、技术和管理骨干以及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改建为股份制企业。鼓励经营者持大股。
(三)企业间整体重组、兼并或切块改制等。
(四)对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依法进行清算、关闭和实施破产。
(五)其他可以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形式。
三、国有企业重组和改制程序
(一)方案审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重组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和财务审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