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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财政扶持办法
  (一)在年度市财政预算的市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列支部分用于扶持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扩建、技改项目或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对不同类别企业的扶持办法如下:
  1、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不同的扶持比例,年度缴纳税金属市本级部分在5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基金;年度缴纳税金属市本级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扶持基金。
  2、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市工业发展基金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0%-100%贴息。
  3、工业用地的差价部分,通过拍卖商业用地所得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部返还给开发区。
  第四条 税收优惠办法
  (一)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境外投资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四)对外来企业(广西区以外)、单位和个人到经济开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的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国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业、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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