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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发生在我市境内而隐匿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涉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范围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而隐匿未报的事故。
  (二)举报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场所中,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
  (三)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上岗作业的,奖励30元至100元;
  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的经营、生产(开采)的,奖励4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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