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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凡是按规定进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不得再收费。如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或交纳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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