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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该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开工前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机关逾期未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开工手续。
  审计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是有关部门审批该项目开工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方法、招标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查建设合同。在合同价款的约定上,应明确结算总造价必须经审计机关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部门审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审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查项目法人申报的工程款拨付情况表。
  (二)审查设计变更内容和变更程序的合理性、合规性;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审查超过单项工程合同价10%或单项造价10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及重大设计变更产生工程造价增减额。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已批复项目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执行情况。
  (二)参与竣工验收,审查竣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
  (三)审查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四)审查“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
  (五)根据竣工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单项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单项工程结算的有关审计资料。审计机关应自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出具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的最终造价。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总体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及时编制出项目竣工决算,并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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