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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防止新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四、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和建委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报批和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还应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五、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发展改革委、建委要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委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按规定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六、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基本建立本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全国及本市的有关网站上公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可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七、贯彻执行劳务分包制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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