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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发挥园林绿化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园林小品、园林建筑等。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游览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和广场。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灵)园均属城市园林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市民园林绿化意识和道德水平。
  第五条 玉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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