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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电子地图应从省级以上的测绘部门或授权的发行机构购买,并定期升级,严禁采用网络中间结构或公用公益性及盗版的电子地图。
  6 附则
 
 在本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内gps应用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了区内试点建设单位的经验和研究开发的成果,以确保规范的切实可行性。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交综合[2003]78号)文件精神,规范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建设开发的用于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和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验收是对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开发和安装使用是否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要求所实施的符合性技术验收,包括对gps车辆监控系统本身的技术验收和对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单位的技术验收。
  第四条 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由系统的建设单位和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以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
  专家组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和计算机软件技术、网络及通讯技术、gps技术研究及应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申请单位建设开发或安装使用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单位应向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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