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车辆行驶范围或路线监控功能
系统应能对车辆行驶的区域范围和以特定线路为中心的任意区域范围进行设定,当车辆一旦进入或超出限定的区域范围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4.2车辆行驶时间监控功能
系统应能对车辆行驶的时间段进行设定,当车辆在设定的时间段外行驶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5 gps车辆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5.1系统构成
gps车辆监控系统是由多种技术和资源的综合集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a)安装在车辆上的gps车载终端;
b)由多台计算机构成的监控中心硬件平台;
c)实施对gps车载终端信息通讯、调度管理的系统软件平台;
d)包含各种地理信息资源的gis电子地图系统;
e)担负车辆与监控中心间信息传递的公共通讯网络;
5.2建设原则
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a)经济实用性;
b)技术先进性;
c)系统开放性;
d)可扩展性;
e)安全、可靠和稳定性;
f)对营运车辆运输生产安全监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5.3gps监控中心的建设要求
各市的gps车辆监控中心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以运输企业为主、行业管理部门为辅的原则进行建设,每市可设一个监控中心和若干分中心。中心机房的设立应着重考虑环境条件、消防与安全、室内装饰、空气调节、静电防护、防雷、供配电、照明、接地、通讯网络、综合布线等方面,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监控中心的硬件设备应选用质量好、性能可靠及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设计的规模和要求进行配备。
5.4gps监控软件的要求
gps监控系统后台应用软件的设计应采用分层的模块化结构设计以及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使系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相对独立性和可扩展性,必须同时支持b/s结构和c/s结构的系统构架。
5.5gps车载终端的要求
gps车载终端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有关的合格证明,并根据车辆监控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选型。
5.6gis电子地图的要求
各监控中心应采用完全数字化的电子地图,并包含精确的路网信息、点状要素、面状要素和详细的属性信息。地图可无级放大、缩小、恢复和拖动。全国图与当地各市(地、县)图之间的任意转换,每图各层之间的任意转换以及地名模糊查询功能。
全国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50万;广西区、广东省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25万;广西各市、县区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