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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系统应支持gsm、gprs、cdma等不同的通讯方式,能兼容不同厂牌或不同型号的gps车载终端。
  2.10接口开放功能
  监控中心应提供开放的通信接口,以方便行业管理部门、客户对车辆进行监控或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监控信息共享。
  3 对营运客车监控管理的特定功能要求
  3.1营运线路设定功能
  能对任一营运线路进行特定条件的设定,设定的信息应包括:车辆的行驶路线、不同等级路段的限速值、中途停靠(休息或配客)站点、允许行驶的时间等。
  3.2营运线路编辑功能
  所有营运线路的相关设定应预先进行编辑,并建立营运线路数据库,当车辆的营运线路需变更时,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系统软件或无线通讯的方式进行更改。
  3.3自主监控和预警功能
  应能对所有在网的营运客车按营运线路的特定要求进行自主跟踪监控和预警。
  3.3.1车辆行驶路线监控
  当车辆不按预先设定的路线行驶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3.2车辆运行速度监控
  当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上超速行驶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3.3中途停靠站点监控
  当车辆不按规定进入中途停靠(休息或配客)的站点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3.4车辆夜间行驶监控
  营运客车在晚22时至早6时在三级道路上行驶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3.5车辆回站监控
  车辆不按规定的回站时间前回到始发车站或企业所在地车站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4车辆查询功能
  监控中心可按划定的任一行政区域或指定的任一营运线路查询在其范围内所有车辆的动态信息。
  3.5完善的统计分析功能
  能对车辆在一个运行周期(始发-终点-始发)内行驶的里程、速度、时间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能够统计分析车辆的总行驶里程、发车时间、到达时间、停车时间、行车时间、平均速度、最高速度、超速行驶持续时间、超速行驶里程、超速行驶次数等数据并打印统计报表;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时段行驶、不进规定站点、不按时回站等违章信息;能够打印车辆任一运行周期的轨迹并标注其超速运行的轨迹。
  4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管理的特定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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