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确保该技术在运输行业中的应用能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对车辆监控管理的需要,使其成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措施,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建设的gps车辆监控系统,是自治区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对用于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进行符合性验收的依据之一。
2 基本功能要求
2.1车辆定位监控功能
监控中心能实时接收车辆当前定位信息,能在相应的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车辆的位置和运行状态信息,如:车速、经度、纬度、时间等,并在电子地图上以车型图标的形式表现出行车方向;必要时可对车辆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车载终端的定位信息回传时间间隔要求:常规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1分钟(gsm、gprs、cdma状态),特定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5秒(gprs、cdma 1x状态)和不大于20秒(gsm、cdma状态)。
2.2车辆调度功能
监控中心可通过语音通话或信息指令对所有或特定车辆进行实时调度。
2.3通话定位功能
监控中心与车载终端应能进行语音、数据并传和互传,在通话的同时可随时获取该车的当前位置,以便在通话过程中指挥调度车辆行驶。
2.4报警功能
监控中心可实时接收车载终端上传的各种报警信息,并能自动显示报警的车辆和报警的类型等相关信息。
2.5自动漫游功能
车载终端的通信模块应能自动实现全国漫游。
2.6断点续传功能
车辆通过信号盲区时,车载终端应能记录和存储车辆的运行轨迹数据,当通讯信号恢复后,终端可自动完成数据续传。
2.7轨迹存储、回放、打印功能
所有车辆的运行轨迹数据应进行存储,能对任一车辆的运行轨迹进行回放、打印。
2.8故障判断功能
车载终端设备出现故障或操作错误应能自动判断并上传一条告警信息。车载终端超过预定的时间无信息回传,监控中心应能进行自动记录并显示提示信息。
2.9兼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