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运管处、各三级以上的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交综合[2003]7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运输安全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运管处要按《通知》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
二、各运管处和运输企业应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规划建设本市或本企业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监控系统,建设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监控系统应符合我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选择安装的gps车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各运输企业可自主选择安装符合国家标准(gb/t19056-2003)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四、各市和运输企业在完成gps车辆监控中心及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使用工作,运行正常后,应及时向我局提出技术验收申请,经我局组织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二)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使用。
五、各运输企业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投入正常使用后应及时向当地运管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运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我局备案。
六、我局及各市运管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将作为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依据,并按《通知》的规定作为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经营资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的考评依据。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