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清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力度,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企业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加大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退市行为。一是严把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开展场厂、场地挂钩和创建放心食品店、放心食品市场、放心消费城市等活动,完善食品市场准入体系;二是继续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发布真实可靠的监测信息,正确引导和警示消费;三是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对包装食品、散装、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行分类监管,提高食品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退市,防止已退市的食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4.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和行为。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刷制品等违法案件,尤其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
5.加强家畜屠宰和酒类流通管理。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死猪肉等不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一是规范中小型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强化家畜定点屠宰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品牌意识,实行肉品出厂(场)质量检验合格管理制度;二是提高生猪进点屠宰率,县城以上进点屠宰率要达到96%以上,乡(镇)要达到94%以上;三是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四是进一步规范肉品经营秩序。实行市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市场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市场肉品监管员制度,通过核对票证并登记管理,禁止无证家畜肉品进入市场。
(2)严格酒类流通管理。一是继续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严格市场准入;二是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加强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饮店等场所酒类产品尤其是散装白酒的监管力度,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
(五)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