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管公路的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及改建工程),条件成熟的可根据
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或面向社会实行市场化养护。
(二)乡管公路的桥梁、隧道及沥青、混凝土路面由于技术要求较高,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招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乡管公路的砂砾土公路可由镇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实行招标养护。
(三)北流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水毁工程及因其他灾害造成的工程损毁进行抢修和整修。
(四)县乡公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应做好设计预算,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五)县乡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
(六)县乡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镇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七)县乡公路由北流市县乡公路管理部门编制绿化方案,报玉林市县乡公路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北流市交通部门和镇政府组织实施。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路政管理
北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其辖区内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的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要维护好所管辖的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加强巡视,将路政违法防患于未然,对已发生的路政案件,严格按照《
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妥善安置养护工人,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实行管理试点后,养护工人中,属正式工的安排在重保线路或县管路上担任养护工人,原则上原有的各种待遇不变。对农民养护工全部予以解聘,脱离关系,按《
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在同等条件下,在招标养护工作中,由镇政府或县管公路养护部门优先考虑。
八、加强组织领导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工作由北流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玉林市交通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路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要加强对管理试点的指导,选择典型进行跟踪调研,为下一步改革工作向全市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