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c等级信用牌匾;
(二)每年除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外,不定期的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抽检,并根据情况实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对法人代表和医保经办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四)总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拨付当年7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30%;总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拨付当年5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50%,给予警告;总评分在60分以下,全部扣除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保证金由市医保中心按照《
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基金使用预算中扣留5%。
第十三条 扣除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台帐等基础资料,并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定点医疗机构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对拟评定为定点医疗机构a等级信用单位的,应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确认为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鼓励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从全年综合评定分中扣减10分。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必要时直接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将非参保人员的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账内的;
(二)将当事人的诊疗费用记入他人医疗保险账内的;
(三)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险支付账内的;
(四)违规换药,情节严重的;
(五)伪造病历、分段计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