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住院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以分定等级”的办法,依次分为a、b、c三个等级,依据评定内容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其中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占60%,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占40%。
总评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等级信用单位;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b等级信用单位;80分以下的为c等级信用单位。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医保年度)进行一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评评分标准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自查自评结果组织卫生、物价、医保中心等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核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将评定情况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确定相关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并将评定结果及考核情况报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a等级信用单位的激励措施:
(一)颁发定点医疗机构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牌匾;
(二)在无投诉的前提下,次年免予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采取自我约束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三)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全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连续两年取得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本年度考评总分10分。
第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b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b等级信用牌匾;
(二)每年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
(三)加强日常医疗保险政策指导;
(四)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10%。
第十一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c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