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成立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纠风办、工会、药监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以及医疗保险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及管理指标。
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分内容:
(一)医疗保险相关服务情况;
(二)药品管理情况;
(三)合理收费情况;
(四)医疗管理情况;
(五)计算机管理情况;
(六)其他。
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
(一)门诊均次费用;
(二)门诊人次人数比;
(三)门诊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
(四)住院均次费用;
(五)住院人次人数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