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车辆抛锚、保养等原因需要顶班或接驳的;
(三)正式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不慎灭失,尚在办理补发过程的。
加班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及始发站签章并注明加班情况的行车路单运行,按该牌规定的线路站点行驶。
客运标志牌灭失的,须有原客运标志牌附卡的复印件及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证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0天。
第三十三条 包车客运是凭一次性使用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运营。运输业户可根据需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领用手续,包车的运行范围应当与被许可的运输经营范围(线路类别)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 包车客运车辆应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包车票等和包车客运标志营运。在运行途中不得售票、沿途揽客和上下旅客;不得以包车的名义合乘或者按班车模式定点发车方式营运。
第三十五条 旅游客运车辆凭旅游客运标志牌运行。
第三十六条 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车辆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临时加班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客运标志牌由自治区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标准统一印制,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八条 经营省际、市际包车客运(含非定点定线的旅游包车)的,其营运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的区域。
包车客运不需征得终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但单程的回程包车、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必须得到回程客源所在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九条 包车客运使用包车票,旅游包车客运应持有旅游合同或“包车预约书”。
第八章 年审
第四十条 在交通部配套规定出台前,年审工作暂按原规定执行。
业户、车站、车辆实行年度审验(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质量信誉考核)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审验结果上报自治区运管局,自治区运管局对各市的审验工作予以监督。企业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元月底前将分支机构的审验情况通报自治区运管局和其所属总公司(母公司)所在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年度审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