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者无重特大行车安全事故;
(三)该客运班线在经营过程中,无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凡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或发生投诉经查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故均为严重服务质量事故);
(四)该客运班线按照许可合法经营,遵章守纪,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该客运班线符合行业发展规划,适应客运市场发展需求。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客运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经常发生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经营行为,在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的,原许可机关应优先许可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条 对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前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已确定经营期限的,到期后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一节 客运线路分类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客运班线按照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的不同,分以下四类进行管理,该分类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一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二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县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三类客运线路:跨省或在省内跨地区的县与县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
四类客运线路:毗邻县之间的线路、地区内县与县之间的线路、县境内线路。
以上所指的“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包括自治州、盟和设区市,直辖市市区和所辖地级市视为地区;“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是指通过高速公路的营运里程占总营运里程80%以上的线路。
第二节 加班、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三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使用一次性的临时线路标志牌:
(一)客流骤增,原有正班车不能满足需要而开行加班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