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业户需要增加客运线路的,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营许可,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更高的经营范围时,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许可决定后应根据原经营范围和新确定的经营范围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在作出许可决定时同一客运线路有3家以上道路客运企业提出申请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质量招投标的决定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归属,对符合条件的客运经营者以企业素质、服务质量承诺、经营方案等为核心进行服务质量水平和能力的综合评价,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许可或不许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县内乡村之间、乡乡之间、村村之间的运线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方式予以许可。
第六章 许可的变更、终止和延续
第二十四条 运输经营者需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线路的经营期限暂定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客运经营终止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客运经营者自愿终止、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不需要延续的,经营者应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客运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等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二十七条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者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在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予许可的,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后10日内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等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对经营者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申请应当予以许可或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