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道路旅客运输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可通过公示牌、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形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集体讨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并接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每年公布不少于2次),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并听取他们的陈述和意见。接到听证申请的,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受理跨省班车客运经营申请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传真给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以及对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来的征求意函件要在7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通过质量招标方式决定道路客运线路许可的或需要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道路运输开业申请予以许可的,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注明经营类型(经营范围、客运线路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落实许可的经营方案的时间。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建站单位在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资料前应首先按照交通部站级标准的要求,通过验收,填写《站级核定表》或其它有关验收文本。验收合格后再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资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作出许可意见并按照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验收意见核定其站级和收费类别,并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取得开业许可后应按有关规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做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经营方案后,由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许可的内容向被许可人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