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驾驶证和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有关法规、相关知识考试合格证复印件、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 客运站(场)经营
第八条 申请客运站(场)经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一式2份;
(二)客运站(场)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及《站级核定表》;
(三)站房布局平面图及主要设施的彩色照片;
(四)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分支图或分层图);
(五)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资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六)办站章程及岗位责任制;
(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八)其他说明符合经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经营许可程序
第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根据申请事项和要求,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经营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五)申请事项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受理客运站场经营的为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