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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道路旅客运输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一)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统一的站(场)规划和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验收合格的客运站(场)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二)有与客运站等级及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车辆出站检查制度、危险品查堵、安全学习教育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请许可所需材料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一式2份;
  2、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经营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等;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等制度。
  5、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
  6、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企业有记录的企业提供,企业无记录的及个体运输户提供驾驶证管理部门出据的证明);
  7、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技术等级证明;
  8、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9、其他说明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同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及可行性报告;
  3、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
  5、开行该班线相关的车辆综合检测证明;
  6、该班线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7、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已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客运线路的,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其申报线路类别相适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线路类别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相应数量的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已评定过企业等级的客运企业可不再要求其提供本款规定的有关材料,但需附上企业等级评定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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