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办理有关道路运输人员上岗证(资格证)。
(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许可事项
跨市、跨省经营许可、跨市、跨省新增客运班线许可。
2、非许可事项
(1)办理(发放)本级许可范围内经营许可证、跨市、跨省客运标志牌;
(2)办理经营许可证、客运标志牌变更单位名称、遗失、破损补(换)发;
(3)出具跨市、跨省班车临时改道证明。
第三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一节 客运
第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
1、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及以上,经营800公里以上线路、旅游客运和途经高速公路的客运线路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车况;
3、高速公路客运、直达班车、广西快客班车及旅游客运的车辆应是中、高级车辆;
4、经营一类线路的企业应当(具备二级以上客运资质)自有营运客车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客车60辆以上、客位1800个以上;
5、经营二类线路的企业应当(具备三级以上客运资质)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且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25辆以上;
6、经营三类线路的企业应当(具备四级以上客运资质)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且中级客车在5辆以上;
7、达不到第3至第6目车辆条件的客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只能经营四类客运线路。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3年,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活动制度、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占总投资51%以上),可按照母体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节 客运站(场)
第五条 申请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具备以下条件: